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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下才适合采用安慰剂作为对照组?

哪些情况下才适合采用安慰剂作为对照组?

  每次看到研究标题中带有“随机、盲法、对照”,是不是就感觉它自带光环,霹亮小伙伴们的火眼金睛,闪瞎钛合金那啥眼来着。其实,如果能严格执行随机、盲法、对照的研究确实挺高大上的,要做好真心不容易。随机、盲法、对照,暂容小编称之为“RCT三大件”吧,今天就来谈谈三大件之一的对照。对照也有万般变化,我们今天只谈使用安慰剂的对照,即安慰剂对照。

  安慰剂是指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给予对照组一个无活性作用的制剂。咱们公众号里也曾经给大家介绍过安慰剂,在此就不赘述,想要了解定义的小伙伴们请在本公众号底部分栏处点击“文章分类”中的“查找文章”,输入“安慰剂”自行查看。

  我们都知道,使用安慰剂的目的是为了扣除药物的安慰剂效应。因此,使用安慰剂是有一定的适用情况的,如以下几类:

  1、非危及生命的疾病,要求患者的意识、身体状况都较好;

  2、精神因素影响较大的疾病,如胃溃疡、十二指肠溃疡、高血压病等;

  3、以疼痛为主要症状的疾病,如偏头痛、骨关节炎、心绞痛等;

  4、有明显自愈倾向的伤病,如感冒、各种伤口、手术切口等;

  5、病情相对比较稳定、短期不治疗也不会有显著改变的疾病,如咳嗽、慢性支气管炎等;

  6、精神、神经系统疾病,如晕船、抑郁、帕金森病等;

  7、免疫系统疾病,如类风湿性关节炎、哮喘等。

  不过,以上几种适用情况只是基本条件,即使满足以上条件,安慰剂并不是你想用就可以用的。从伦理要求来讲,当存在已被证实的标准有效的治疗方法时,对照组常常需要采用这种标准治疗,与新的治疗方法进行比较。换个说法就是,一种新的干预措施的益处、风险、负担和有效性,必须与被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进行比较。也就是说,如果你想研究某种药物A对某疾病是否安全有效,你必须与目前被证明最佳的治疗方法进行比较,而不是说你把A和安慰剂比较一下,A比安慰剂安全有效就可以,因为安全有效的药物可能有很多,比如B药、C药等,而B药和C药的安全性、有效性以及价格等方面可能都比A药有优势,凭什么要让你把这个与安慰剂相比有效果,但不一定比其他药更有优势的药物A用到病人身上呢。

  目前伦理对于临床研究中的对照组使用安慰剂是有要求的,一般伦理审查时会考虑允许下面情况使用安慰剂做对照组:

  1、不存在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的情况下,使用安慰剂或不予干预是可以被接受的;

  2、探索新制剂相对于标准治疗的新用途;

  从技术手段上来讲,安慰剂的制作也不容易。安慰剂常常会和盲法同时使用,因此,就要求安慰剂的制作与研究药物的外形、味道,甚至干预措施可能产生的症状(口干、手汗)等一样,以防止因为这些特征而使治疗分组被识破。

  另外,当对照组被给予的是已被证实的标准有效治疗方法时,为了实现盲法,研究者也可以使用一种双模拟的方法,即使用两种安慰剂。比如说,如果你要比较两种药物,一种是胶囊,一种是片剂,研究者就需要分别准备胶囊和片剂的安慰剂。这样两组都同时服用一个胶囊和一个片剂,一个是活性药物,另一个就是安慰剂,以便保证盲法的顺利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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